近日,公安部、中央政法委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教育部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國家衛生健康委、全國婦聯、國務院婦兒工委辦聯合印發《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
明確家庭暴力證據標準
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
家庭暴力證據標準等問題
《意見》明確
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
基本證據條件包括:
同時
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;
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、短信、即時通訊信息、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;
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;
傷情鑒定意見;
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;
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、反映或者求助記錄。
明確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情形
聚焦落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求
《意見》在明確出具
告誡書情形、告誡書內容
以及細化告誡實施流程等方面
作出規范
如規定教育、衛健、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反家庭暴力業務培訓,督促指導學校、幼兒園、醫療機構、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、救助管理機構、福利機構、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落實強制報告制度。
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,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