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黑社會性質的組織”的四個特征:
組織特征: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,人數較多,有明確的組織者、領導者,骨干成員基本固定;
經濟特征: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,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,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;
行為特征: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手段,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,欺壓、殘害群眾;
危害性特征: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,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或者縱容,稱霸一方,在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內,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,嚴重破壞經濟、社會生活秩序。
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、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;
把持基層政權、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、壟斷農村資源、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;
利用家族、宗族勢力橫行鄉里、稱霸一方、欺壓殘害百姓的“村霸”等黑惡勢力;
在征地、租地、拆遷、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;
在建筑工程、交通運輸、礦產資源、漁業捕撈等行業、領域,強攬工程、惡意競標、非法占地、濫開濫采的黑惡勢力;
在商貿集市、批發市場、車站碼頭、旅游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、強買強賣、收保護費的市霸、行霸等黑惡勢力;
操縱、經營“黃賭毒”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;
非法高利放貸、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;
插手民間糾紛,充當“地下執法隊”的黑惡勢力;
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。